江苏省人防,业主委员会应是平时使用的权利人吗?
业主委员会 作为代表业主共同利益,代表业主对外行使、主张权利的合法主体,即为小区人防工程的合法“使用权人”。
虽然按《人民防空法》规定建设的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战备设施,不为单位或个人的所有;
但,小区人防工程 附属于商品楼房地下基础,人防工程主体为商品楼房地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因此,业主购买商品房后即成为小区人防工程的实际出(投)资人,业主在非战时享有对人防工程合法使用的权利。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规定得好《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已于2020年1月1日施行,该地方行政法规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可以由下列主体作为 平时使用人:
(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平时使用人;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 平时使用人;
(三)依法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
可见,业主委员会 是小区人防工程的合法的 平时使用人。
开发商只有人防车位?
一、什么是人防车位?权属归业主还是开发商?:
人防工程是平战结合的一种建筑物,战时用于防空避难,平时可以用于停车的一种地下停车场。地深超过8米的最下面一层是防空地下室,不足8米只有一层的,这一层也是防空避难层。是一种地基超过3米必须建设的一种强制性建筑。如果地上建筑物战地面积小 ,或者地质结构差可以不在原址兴建,但要缴纳防空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避难层的产权归属
1、《人民防空法》对民用防空地下室的产权目前没有明确的划分。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2、其他行政法规、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纠纷所有权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解释,将将防空避难层划为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共有的设备项目中。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将人防设施列为应向业主移交的共有共用设备进行查验。
通俗的说防空地下室的归全体业主共有,受国家人防部门监管。
三、地下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收益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以后人防工程的维修。
虽然《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了谁收益谁收益,但是在《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要求统一建设防空地下室其投资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可见其大楼下的地下人防车位的最终投资者是购房的业主!
虽然可以认定人防工程地下人防车位的收益者是全体业主,但停车位也不是免费使用的,其中《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就规定,地下人防车位可以短期租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年,所租售车位的款项除了必要停车管理费之外,剩余计入业主共有的维修资金账户!
四、地下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前面所述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将人防设施列为向业主交付使用的共有设备项目之中,所以,地下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五、地下人防车位的管理权属于全体业主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业主有权依法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于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按照法律规定,业主才应该是地下人防车位的物业管理权人,物业公司只不过是应该由业主大会聘请过来的物业服务人员,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物业和地下人防车位的管理与服务,要经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后,才有资格管理,同时也必须要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
六、为何开发商说地下人防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这个问题很复杂,被开发商强势利用了。
1、首先、主要问题是绝对多数的业主不懂法,即使是专业的律师也是各有其专业领域,如果单看某个专项的法律,很难找到地下人防车位属于业主所有的条文规定。同样,也很难找到属于开发商所有的条文。
2、其次、开发商先入为主的惯例,《人民防空法》第五条意思谁投资谁收益,开发商与是就抓住这条含义,说是地下人防车位的资金是他投的。但是不要忘记,投资是已经列入了业主购房的整体开发建设成本了,开发商通过服务销售,最终的投资者则是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绿化等树木、河流、小景和建筑面积之外的场地也是先由建设单位投资,业主购房后也是没有计入业主专有产权的公摊面积,但是这些空旷土地、河流、绿化的树木及物业服务用房不也一样归全体业主所有吗?
如果这些地下人防车位不属于全体业主,你们开发商将此车位继续买卖,就属于二此盘剥业主钱财。开发商就是因为小区这么多的设施设备才让房子卖了高价,赚了暴利。
3、开发商的强势让开发商二次利润得成
前期物业公司本应通过招投标方式临时接管属于业主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但是,实际都是由开发商直接安排的自有物业管理公司接管的业主物业,所以这些物业公司过来并不是真的来为业主服务的,而是听遣开发商的指令来控制小区管理权,方便产生二次利润来管理的。
4、关键问题还是散漫的业主面对共有的权利和利益,不关心,不团结、不争取,不追讨,让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有机可乘!
因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掌握着应该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流,所以他们协调起各方关系也不会肉疼。
《物权法》、《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都规定了业主有申请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这些管理物业和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的权利,但是有几个小区真正去为了业主共有的权利和利益想着去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所以,最后只能说:“唤不醒的业主,面对小区业主共有的权利和利益:不团结、不组织、不争取、不追讨、不关注、不分享,你受辱不是无奈,是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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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江苏的陆地面积差不多?
浙江和江苏的陆地面积差不多,为什么感觉人口差距很大?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有两个原因,一是地形造成的,江苏地形主要是平原,所以人口多,浙江地形以山地为主,所以人口少一些。二是浙江人喜欢做生意,很多浙江人在外地生活。
江苏省总面积10.72万平方公里,截至2019年末,江苏省常住人口8070万人,是我国人口密度第一大省。浙江省面积10.05万平方公里,2019年常住人口5850万人。
江苏地形以平原为主,江苏陆地面积为10.3万平方千米,平原面积占比86.89%,平原比例居中国各省首位,主要由苏北平原、黄淮平原、江淮平原、滨海平原、长江三角洲平原组成。
据我所知,江苏13个主要城市当中,每个城市都地形开阔,几乎没有什么山,很多江苏人民想爬山就要去很远才有山。江苏的山海拔也都不高,而且都有利用价值,比如旅游观光,种植茶园、果园等等。平原多,适合居住,所以江苏省人口比浙江多。
浙江地形与江苏正好相反,浙江山地和丘陵占74.63%,平坦地占20.32%,河流和湖泊占5.05% ,耕地面积仅208.17万公顷,故有“七山一水二分田”之说。
大家都知道山区不适合居住,耕地少,农村没有农田肯定人口就少。浙江的地形限制了人口数量,虽然面积与江苏相当,但人口比江苏少很多。
也是因为浙江山多,农民没有足够的耕地,只能想办法谋生活,所以才有了大量浙江人走出去做生意,浙商在全国都是有名的,从义乌的鸡毛换糖,到义乌小商品城,还有温州商人,温州模式,浙江不仅是本地生意做的红火,在全国各地,世界各地都有浙江商人,我所在的新疆就有很多浙江生意人,浙江大量人口外出经商,也是浙江本地常住人口比江苏少的原因。
虽然江苏也有很多人做生意,但总体来说江苏的商人还是没有浙江多,另外江苏的电子产业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务工者,尤其是苏锡常这一带,这样也让江苏的常住人口很密集。
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地形和做生意的人口数量,导致江苏和浙江面积相当,人口数量差距却很大,大家觉得呢?
南京开始发放人防应急包?
1⃣️你可以查南京人防工程微信公众号、询问相关细节。
2⃣️应急包内有口罩、手电等15件产品、
3⃣️凭南京市户籍号参加摇号领取,应及包作为赠品,已经领取过的不再参加摇号。
谢谢!
南京市人防办机构如何改?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市民防局的牌子,为市政府主管全市人民防空、民防工作的工作部门,也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增加防护级别为5级以下(含5级)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的审批工作;(三)加强人民防空向民防转变的工作,积极推进全市“防空、防灾一体化”体制的建立;(四)加强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群众防空组织作用的发挥,更有效地参与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民防空及民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人民防空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实施行政执法工作。(二)负责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相关应急预案。(三)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空袭斗争的各项准备工作,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制定城市人口疏散计划;定期组织人民防空、民防演练。(四)负责民防工作规划、计划及实施工作,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进展,探索、建立全市人民防空向民防转变即“防空防灾一体化”新体制。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群众防空组织的作用,参与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市政府赋予的有关抢险救灾任务。(五)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与开发利用,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组织指导、监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审核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项目;开展对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地下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由政府财政投资和人防办自筹资金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六)制订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负责本市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依法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试鸣工作。(七)负责本市人民防空(民防)指挥设施的规划建设与平时的管理工作;承担市应急处置机动指挥所的启动、日常维护和应急保障工作;指导各区(县)人民防空(民防)工作和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建设。(八)负责制订人民防空(民防)宣传、教育、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防空、防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及训练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科技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九)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监督检查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监督人防工程建设计划、设计、技术和造价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十)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承办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防护级别为5级及5级以下)、改造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施工作业以及开发利用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检查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及消防工作。(十一)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十二)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南京警备区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设7个内设机构。(一)秘书处负责重要文件起草、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息调研、来信来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办理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建议和提案;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和网络管理服务工作;牵头负责电子阳光政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接待、对外联络工作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二)指挥处(通信处)负责组织落实人民防空指挥体系建设,拟订城市防空袭预案和通信及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组织落实和监督城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协助实施战时人民防空行动的组织指挥;组织人民防空演练;负责人民防空指挥所的运行与管理,负责指导疏散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检查、指导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工作;承担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和保障指挥通信工作;负责准军事化建设的检查与评比考核工作。(三)工程建设处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防护设计审查;承担由政府财政投资和人防办自筹资金投资人民防空工程的论证、审报、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监督和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本市人民防空(民防)地下指挥所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工作;承担人民防空(民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四)规划财务处负责编制全市人民防空(民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负责全市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编制和决算的报批工作;承担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防空(民防)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区(县)人民防空部门及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五)应急救援处(平战管理处)组织制定民防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民防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计划和准备;指导民防专业队伍和民防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民防机动指挥所的启动、日常维护和应急保障工作,指导民防机动指挥所应急值班、值勤和救援准备工作;起草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政策规定和规划,检查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开发利用、平战功能转换工作;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防护级别为5级及5级以下)、改造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施工作业以及开发利用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检查指导人防工程安全、消防及年检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及工程项目的审核和审计。(六)法规与宣传教育处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民防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本市人民防空、民防的工作规章、行政措施和技术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民防空(民防)的宣传教育及相关科普教育场馆的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民防相关的行政执法、执法监察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秘书工作;承担人民防空(民防)对外宣传和学术交流活动。(七)组织人事处负责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党员的教育与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工作;负责干部培训、交流、考核及军转干部安置、专业技术职称、工资管理等人事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关党总支 负责机关党群工作。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四、人员编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4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领导职数:主任1名,书记1名,副主任、副书记3名;正副处长15名,其中正处长8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7名。五、其他事项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