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设计规范,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通报高考满分作文评卷情况?
作为语文评卷组作文组组长的陈建新老师在评卷结束后未经允许擅自泄露考生作文答卷及评卷细节,严重违反了评卷工作纪律。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九款的规定,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经研究决定:停止陈建新老师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含高考评卷等)。
关于浙江省2020年高考满分作文《生活在树上》高考完后立即被披露了出来,披露者竟然是浙江省高考语文评卷组的作文组组长陈建新,浙大的教授。
《生活在树上》这篇高考作文可谓是褒贬不一,各位阅卷老师也是打出了不同的分数,最后给了满分。关键所有的作文内容和评卷的信息,被浙大的陈副教授立即披露到了网上。作文要阅卷作文组的组长,对保密这项工作他比谁也清楚,但是他却知法犯法。
所谓利益输送,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陈副教授也不管那么多了。
搞作文指导,出书一一《高考作文实战训练》,直接写明阅卷专家陈建新领衔打造,公然挑战高考的严肃性,违反了纪律,破坏了规则,取消阅卷组组长,取消阅卷资格还是轻的,应该追究相应的责任。
高考如此严肃的事情,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数10万,上百万的考生,竟然全国知名高校的教授为了利益,公然挑战高考。
高考从试题的出题来说,几个月前就组织相关的出题人员在封闭的环境里进行出题,直到考试结束才解散。之后考试的过程更是非常严肃,从试题的保密到考试的各个环节都是绝密级的。
特别是今年在疫情期间,更是付出了很多的人力物力,保证高考的顺畅执行。光安检就设置了三道,在山东省最后两天的考试过程中,由于上午是进行两门的考试,进行相关工作的老师,从早上6点多集合,一直到1点左右,才完成一上午的工作任务。
高考试卷应该保密,这是大家都知道事情。笔者多年参加高考考试相关工作,就连英语听力的一张外包装袋都要完璧归赵,好好保存至少三年以上。
对于高考作文阅卷组组长的执行者,保密的重要性他更知道,但是为了利益他铤而走险,藐视国家的法律。这种知法犯法的行为更应该严惩,以此来维护高考的严肃性。
对这样的事情坚决不能姑息,要严惩。重要的是要以此为警戒,查找源头,在全国展开一个大的调查,其他省份有没有?并且制定好更细致的规章制度,如果有人敢挑战,必然严惩。
中医备案制实施细则?
中医门诊备案条件要求
1、 备案制中医诊所的诊疗范围: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的是指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如中医微创类技术(小针刀)、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
2、 应具备的条件:
① 主要负责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满3年;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② 诊所标准: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17年);人员:至少1名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执业医师;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3、 环保消防符合相应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4、 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中医诊所备案制并不是条件放太宽的问题,而是时间的问题,你把资料递交上去,在符合所有的条件下进行报备就可以,较比之前的审批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唯一放宽的仅在主要负责人这边增加了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其他条件和审批时是一样的。
备案我们具体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有以下六个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具体的填写规则盛益华通会给你专业的指导;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如果我们的材料全并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如果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需当场或者在五日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020年辽宁省企业退休金调整细则?
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没有出台,预计一般在7月前后公布。但是,总体来讲和2019年变化应该不大。
4月17日,人社部网站公布了2020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通知,规定了养老金调整的基本内容。比如说调整时间范围、调整人员范围、调整的水平、调整的办法等等。今年这一些基本上没有任何变化。调整的水平仍然是按照上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5%确定。调整办法依然是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
在各种要求都不变的情况下,我们套用往年的养老金调整方案是最简单最方便的。只要根据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进行测算就可以了。辽宁省近年来的养老金调整方案,基本都是这样的:
定额调整,按时间段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工作、1949年1月至9月30日、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1954年1月1日至上上年底前退休的人员,定额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65元、60元和55元。上一年度内退休的或者退职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当然上述标准2019年比2018年都提升了5元,或许2020年会继续提升。
当然每一个人都要经历这么一个年度,还是较为公平的。辽宁省调整的养老金大部分都是定额调整,相对较为公平。
挂钩调整分为缴费年限挂钩和养老金水平挂钩。缴费年限15年及以内的,每满一年增加一元,超过15年的部分,每年再增加一元。另外,按照本人上年度12月的养老金的0.8%提升养老金水平。
倾斜调整,70~80岁、8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和100元。对于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额外再增加5元。
总体来看,养老金调整的细则一般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一般来讲,由于2020年是在2019年的更高基础上增加的5%,个人养老金增加的额度会比去年多5~10元左右吧。
综评怎么报名?
综评是一个专业的评估服务,需要通过受评机构进行申请和报名。
首先,您需要确定您希望接受综评的领域和对象,然后选择可信赖的综评机构进行咨询和报名。
综评机构通常会提供详细的申请流程和要求,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等。您需要仔细阅读并符合所有要求。
在提交申请之前,您需要准备好详细的资料和证明,包括个人或机构的历史记录、研究成果、业绩数据等等,以便评估专家能够全面了解您的绩效。
综评机构会根据您的申请和资料,安排评估专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会根据综评机构的规定进行公布或提供给申请人。
总之,申请综评需要您认真准备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这样才能确保获得可信和权威的评估结果。
社会团体管理条例20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