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一次修正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同日予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同日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法》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也即从法律上讲,《劳动法》从未修改过。
公务员和教师适用劳动法吗?
这个问题,应当从《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寻找答案,去看看这些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公务员和教师。
《劳动法》的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就是不适用于公务员以及具有事业编制的教师。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才会依照《劳动法》执行,具有编制的人员是不适用于《劳动法》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公务员、教师与单位建立的是人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他们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使事业单位也会与单位签订合同,但他们所签的合同不是劳动合同,而是聘用合同,所签的聘用合同也并不是以《劳动法》为依据,而是以相关的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的文件为依据的,与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完全不同的。
二、公务员适用于《公务员法》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就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权利,并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而公务员在这些方面的权利并不是用《劳动法》来规定的,而是用《公务员法》来规定的,这些规定与《劳动法》是有区别的。
例如,在加班方面,也就是延长工作时间方面,两部法律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公务员法》是这样规定的:“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这就是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是要支付加班费的,加班费的多少是有严格的规定的。但公务员加班一般是不发加班费的,一般是给予补休,只是不能补休时才会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这里说的补助,而不是加班费或者工资报酬)。而且,对于公务员,没有规定在法定工作日加班要给予补休。事实上,在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后,公务员加班是很少发补助的,有时连补休也补休不了。
三、教师适用于《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公办学校的教师是使用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目前,针对全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权利义务以及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还没有出台,但对于教师来说有《教师法》,但《教师法》的规定也还不是很详细。现在,对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依据较多的是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教师主要就是适用《教师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对企业职工、公务员的规定都还有不同之处。就以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来说,《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都没有作什么规定,是补休还是发补助,还是发加班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其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这样的规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这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加班的规定还有粗、还要笼统。
不过,《教师法》对教师的工资作了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这一规定,目前已得到了落实。是不是教师的工资与公务员一样了,甚至比公务员更高了,教师的加班也应当与公务员一样了,在工作日的加班不补休,也不补助?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看到具体的规定,只是知道教师在工作日课后延时服务,是算加班,是可以得到补助的,这一点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以上是个人了解的情况及一些见解,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不适用的具体对象群体有哪些?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是《劳动合同法》上所称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从而不能把公务员视为雇员。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分别立法的模式,公务员劳动关系,由《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规范。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如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 毫无疑问,农民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但农民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合同法》调整,争议很大。现在立法的态度是,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但是如果作为乡镇企业的职工或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仍应是《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3.现役军人 正在服役的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全的重任,这是符合服役条件的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现役军人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4.家庭保姆 家庭保姆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家庭保姆适用,但大多数国家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我国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学生在校期间,从事的是一般性的兼职,还不能以劳动为职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为什么公务员不适用劳动法?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以下人员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
(3)现役军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1995年劳动法一共多少章一共多少条?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他共有壹拾叁章壹佰零柒条。分为,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该法的实施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